(三)民主测评。召开厅(局)机关全体会议,各处室负责同志进行述职,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对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核等次。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15%-20%以内。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机关内部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作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实施奖惩
通过年度考核,依据有关规定,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或记二等功奖励。受奖人员一般从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受奖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20%。其中嘉奖占受奖人数的82%,记三等功占受奖人数的15%(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记三等功的不占本年度记三等功的比例),记二等功占受奖人数的3%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