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通信、广电、人防、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市政府应急办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 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健全完善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 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道、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 宣教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 考核奖惩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县(市、区)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