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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 应急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政府及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大中专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提出请求,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民政、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电力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市县乡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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