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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外宣办,市新闻办、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外宣办、外侨办、台办、公安、商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科技、金融、网络监管、环保、卫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德单位、武警支队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在需要兵力支援情况下,解放军驻德部队经上级首长机关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6 区域合作

  市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市政府加强与毗邻市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市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3.2 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调查与评估

  (1)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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