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地方机构
县级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 专家组
市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县级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气象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气象等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侨办等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