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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2012)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和物价上升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80元以上;新泰市、肥城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60元以上;宁阳县、东平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30元以上;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达到月低保标准的65%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000元以上;农村低保月补助水平达到12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大低保标准提高幅度。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2012年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尽快制定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积极筹措所需资金,财政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低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深入细致地做好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严格审批程序,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盲目扩面、放宽入保条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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