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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多措并举,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12年10月底前顺利完成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切实搞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坚决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要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2]10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军分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1]14号)力度,切实强化措施,坚决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以及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得到较好安置。下达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和省驻枣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主要用于重点安置对象。要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安置。各地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未经批准跨省易地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或跨市、跨区(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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