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枣政发[2012]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2]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明确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以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化的根本性变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要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服从组织安排,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敢于开拓,自主创业。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宣传优秀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