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一)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局审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对我省特定区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确有困难”,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重大损失的;
(二)停产超过一年的;
(三)列为设区市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于每年7月份受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减免税款所属期间为申请受理的上一年度。其他年度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同一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连续两年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三年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在批准文件下发后2个月内,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对企业减免年度进行税务稽查,并就减免税情况出具相关结论,及时交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上报至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现有职工人数、企业上年及累计盈利情况、是否欠缴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2.企业申请减免情况。包括房产原值或占地面积、计税余值或应税土地面积以及应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申请减免税额等;
3.近三年享受减免税照顾情况;
4.减免税理由和依据。
(二)《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重大损失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