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监督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7、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场站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8、强化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安全监管。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督促运输企业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停、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台账。充分发挥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客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工作台账,摸清基础信息,并及时了解出行动态信息。
五、考核评价
(一)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并按照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年度《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市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
(二)每年4月底前,各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对上一年度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9月底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对上报的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2010年(含)以前已获得平安畅通县(区)称号的,其称号继续有效。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在考核评价中一票否决,已授予创建称号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