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1年度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分)会:
现将自治区律师协会收缴2011年度会员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缴会费的标准按照宁律通〔2006〕9号文件执行;
二、银川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市各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个人会员会费;
三、银川市辖区试点单位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缴纳的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公职律师办公室和法律援助中心缴纳的个人会员会费直接交自治区律师协会;
四、各市律协分会负责本辖区内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的收缴(包括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并如数上缴自治区律师协会,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向各会员单位出据收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