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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人员要求
  (十五)教职工的学历资历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质,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尊重幼儿。
  (十六)小规模幼儿园应根据班级数,至少配备1名园长。每班应配备1-2名幼儿教师。每班应配备1名保育员。每园应配备1名专(兼)职卫生保健员。
  (十七)小规模幼儿园应配备1名专(兼)职会计,1名专(兼)职出纳。
  (十八)提供餐点的小规模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炊事员,在园幼儿数超过60人应配备2名炊事员,炊事员应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应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管理要求。
  (十九)小规模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专职保安员,保安员要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幼儿园应为保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二十)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二十一)聘任教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管理要求
  (二十二)各地应建立教育、公安、城建、卫生、餐饮监管、街镇等部门联合管理机制,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城市街道、农村村级自治组织对区域内的小规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二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省定幼儿园评估定级管理不包括小规模幼儿园。
  (二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等级外专项分类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小规模幼儿园时,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评估意见;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提供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5万元(不含向幼儿收取的费用)证明。如使用租赁房舍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契约期限3年以上。举办者利用民用建筑在居民区开办小规模幼儿园,应具有街道、社区相关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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