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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小规模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餐饮安全等要求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安全卫生健康需要。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已经开办但部分条件未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的幼儿园及农村村屯新建的小规模幼儿园。原则上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得新建小规模幼儿园。
  (四)对没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会同消防、安监、卫生、餐饮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园舍要求
  (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七)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园舍场地。应设置门卫室(保安室),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就餐、食品处理等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布局要求。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八)利用平房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利用民用建筑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严格执行消防规定。
  (九)小规模幼儿园园舍用房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设施,环境清洁。
  (十)小规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确保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9m2,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根据其规模确定,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5m2。户外活动区域应独立设置,并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离设施与其他区域分开。区域内应提供活动器械,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十一)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一的规定。2班型可参照3班型标准执行。
  三、设施设备要求
  (十二)小规模幼儿园室内外设施设备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保证设施设备环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十三)小规模幼儿园基本设施设备和玩具、材料配备要求应符合表二规定。
  (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的房屋、电器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防卫设备;厨房布置应满足卫生防疫、餐饮安全要求,就餐、食品处理等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室内装修应有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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