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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办[2011]202号)


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屋管理局:
  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我省自今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在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各地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任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对各地上半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审核和评估,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年度计划情况填报不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填报不规范,部分地方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等。为做好今年三季度和全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将定期发布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情况。这项工作对掌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二、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和指标解释,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住建部门(房管部门)要联合统计部门加强对基层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与程序的培训,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
  三、建立住建部门和统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协调机制。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与同级统计部门建立规范的沟通交流协调机制。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要按季度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建设和筹集情况的数据,要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准确填报《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z201表),并协助统计部门加强对基层项目单位的业务指导。要充分发挥住建部门住房保障统计月报制度和统计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季报制度的作用,使这两项统计制度的统计数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充,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体现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的统一性、延续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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