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桩基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桩基施工、检测过程的监督抽查。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工;已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管桩的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桩基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二、加强高层建筑设置地下室的管理
为加强高层建筑的嵌固作用,减轻地震灾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均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均属高层建筑。当建筑物高度小于50m,基础埋深通常不足2.8m(采用桩基时)和3.4m(采用天然地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地下室。
对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为从严执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新设计的工程均应设置地下室。当其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及淤泥质土时,应对淤泥及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厚度不应小于2m。地下室周边的回填土必须按规范规定分层夯实,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密实度检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凡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三、加强钢筋质量管理
近期,部分钢筋加工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工、使用“瘦身”钢筋或劣质再生钢筋,导致钢筋截面积和屈服强度、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钢筋脆性增加、配筋率及延性降低,给工程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埋下严重隐患。各地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和省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钢筋进场、加工、使用、检测、检验批与分项工程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根据局部修订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年版)要求,2011年8月1日起所有钢筋进场时和钢筋加工调直后,不仅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还应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同时,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屈服强度实测值及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指标必须符合新规定。检测单位应尽快补充相应检测参数,完善检验报告内容。检验不合格的钢筋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