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保单位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安置人数给予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岗位补贴。
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
3、岗位补贴申报资料
(1)岗位补贴书面申请报告及《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附件一)、《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二);(2)申报日的上月工资发放表(或工资发放汇总表)及发放凭证;(3)单位连续5年失业保险缴费证明;(4)单位制定的稳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的承诺书;(5)停产、半停产职工待岗文件。
(二)转岗培训补贴
1、转岗培训补贴条件
对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不正当裁员,全员参保且按时足额缴费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转岗培训工作,并成功实现转岗安置的,可以申请转岗培训补贴。
2、转岗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执行,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
2、转岗培训补贴申报资料
(1)转岗培训补贴书面申请报告及《用人单位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三)、《用人单位转岗培训补贴明细表》(附件四);(2)单位连续5年失业保险缴费证明;(3)单位出具的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证明)、转岗安置岗位工资发放明细表;(4)单位出具的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明和培训费用支出凭证;(5)用人单位转岗培训工作方案及教学计划。
(三)预防失业与失业人员服务费用支出
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档案托管等项费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据实列支。此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总额的20%。
五、岗位补贴和转岗培训补贴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
六、岗位补贴和转岗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1)由用人单位持申报资料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