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1〕1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0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是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新规定,对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和作用,推动新形势下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二、扩大基金支出范围的总额应根据基金结余及待遇支付情况,控制在上年度基金收入的20%以内。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够保证统筹地区上年度十二个月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
(二)能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财政补贴和上级调剂。
(三)按照规定上解调剂金。
(四)全面推广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
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支出的项目包括:
(一)岗位补贴
1、岗位补贴条件
对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不正当裁员,全员参保且按时足额缴费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面临突发事件时,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保障了职工基本生活,在单位停产、半停产或职工待岗期间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对参保单位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岗位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
按申请上年度12月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享受期限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