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医院急救工作,提高急救诊疗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院内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积极承担紧急救治任务。要认真落实
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重点加强医院急诊科(室)建设。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均要设置急诊科,一级医院可设置急诊室。二、三级医院要有独立的急救区,做到交通便捷、房屋宽敞、设备配套。急诊科(室)要配备人员固定、数量充足、胜任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并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急诊病人得到及时抢救。急诊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同时,要建立由医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科室骨干组成的院内急救医疗领导组织,明确分工,协同工作。要加强医院急诊急救医护人员培训,健全急救制度,全面提高急诊急救工作水平。各医疗机构要实行无节假日医疗服务,妥善安排急诊、门诊、手术室、影像、检验等重点科室的日常及夜间值班,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为急救医疗工作提供支持,确保不发生节假日拒收病人的现象。遇重大抢救时,医院分管院领导和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要做好应急救护准备,保证救治及时、有效。
四、进一步衔接院前院内急救工作,畅通绿色通道
建立健全院前院内急救工作衔接机制,有效避免急救病人收治困难现象发生。市、市(县)急救中心一旦发现某个医院出现急救病人收治困难现象,应积极引导病人前往有空缺床位并有抢救能力的医院就诊,若没有合适医院转送时,市、市(县)急救中心要立即汇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市属医院收治急救病人困难的问题,由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会同市医管中心医疗发展部先行协调;若经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由市卫生局与市医管中心领导联合协调,确保急救病人得到及时抢救。同时,建立急救病人周报制度,市、市(县)急救中心每周必须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医院收治急救病人情况,包括收治人数、收治病种、收住医院等。各医疗机构要制订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创伤、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脑卒中等)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证24小时连续应诊及首诊负责制;要成立由传染病、呼吸科、ICU、内科、外科、疾控、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治专家组;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后备组,由传染病、呼吸科、ICU、内科、外科、疾控、护理等方面的中青年骨干医务人员组成;要完善急诊急救相关工作制度,改进急诊急救服务流程,确保急救绿色通道,为急重症伤病员提供快速、有序、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设置急诊科的医院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的总体协调,切实提高医院急救能力与水平,确保在病床紧张的情况下急诊病人能留得住、收得下,保证危重病人得到最快速的抢救和最有效的治疗,杜绝急救病人担架滞留和交接不畅等情况,严禁推诿病人现象发生,如有发生,将从严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并与单位集体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