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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信委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工信委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工信〔2009〕381号)


各州、市经委,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78号)有关要求,2009年8月10日起全国将使用由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规格的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为做好信息录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商务部开发的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作废。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时间为2009年8月14日,8月17日,全省统一使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回收企业未使用完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工信委一对一更换。

  二、我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工信委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州、市报废汽车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及其使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打印,结合我省实际,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与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使用,即:先在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报废汽车回收信息,待全部车辆信息录入完毕、回收证明编号自动生成后,复制到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开单、打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编号由国家统一编制、下发,我省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编号同时作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开具、打印均使用“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各回收企业下设的回收网点只能录入回收车辆的有关信息,不得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请各州市经委督促本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更换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按规定如实录入回收车辆的详细信息。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工信委交通与物流处反馈。

  联系人:许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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