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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1、“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人员申请认定符合学历要求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相应教师资格免教育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不一致的需参加教育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取得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的人员。
  2、各市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保证认定质量,这项工作要在11月28日前完成。有关收费严格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745号文)执行。
  (六)认定程序
  各市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现场确认后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在2011年12月1日前严格按照条件进行认定,并完成证书编号工作。
  我厅将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各认定机构完成认定数据的人数,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申领教师资格证,逾期自误,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七)证书领取时间
  根据教育部证书发放安排另行通知。
  (八)认定材料整理归档
  12月11日至12月30日。
  (九)上报工作总结
  各级教师认定机构在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2011年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优化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是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及时向申报人员公布,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认真做好网上报名宣传,指导工作。今年工作时间比较紧,任务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耐心做好申报人员的报名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解答工作,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规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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