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琼教审〔2011〕19号)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
按照教育部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决定开展2011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认定教师资格条件及程序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省人大大常委会2010年7月通过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程序
(一)报名方式
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报名,结合现场确认方式进行。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信息,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自误。
(二)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
二、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我省,具备《
教师法》规定学历,符合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申请程序
网上报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系统向对应的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具体如下:
1、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报名,主要面向户口或工作在本辖区范围的申请人员。
2、省教育厅面向全省受理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报名。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原则,在省教育厅、海口市、三亚市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中选择一个相应的认定机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