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统称为专用采购项目。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相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类: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计划生育设备、教学设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含配套磁带)、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作业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及电力设备、制冷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园艺机械设备、道路养护设备、档案保密设备、船舶、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制服。
2.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消防工程。
3.服务类: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网络维护、中央空调维护、船舶维修,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及监理。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要实行政府采购。
(二)工程类
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协议供货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必须在中标的供货商处采购。海口地区外的省本级单位在当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货物,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批量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