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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营养改善计划日常监督管理。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学校食堂和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取缔学校校内及周边无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四)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量化分级工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要在实施前、其他地区要在秋季开学前对所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统一组织考核。

  三、时间安排

  (一)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2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

  (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于2012年9月25日前,将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报告,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

  (三)各设区市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重点工作总结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积极探索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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