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企业获得市级认定奖励后,再获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二)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被多个职能部门立项或认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市级15万元,国家级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认定项目对口部门提出申请。
区商务委: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
区工商分局: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
区质监局: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名牌
(二)相关职能部门将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汇总至区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和评审。
(三)经确认和评审通过的,由区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政府常务会议申报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经预审未被受理的,文件、证书原件及时退还企业。
第八条 申报和确认的期限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企业自获得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对口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不予奖励情况
(一)企业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当年税收区实得部分不足50万元的。
(三)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企业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同时承诺,获得奖励后五年内不外迁,否则退还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