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9〕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质监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3月4日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骨干产业,打造品牌杨浦、知识杨浦,根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办法的实施。区商务委、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质监局。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税收属地征管的本区各类企业。
(二)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区内科研院所(校)等事业单位。
第四条 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和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5万元。
第六条 对多项和多次获得认定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