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部门。积极开展弃婴(儿)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和弃婴(儿)身份的确认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身份证明;经调查已查清生父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为孤儿收养、安置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对拐卖孤儿、遗弃未成年人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4.卫生部门。负责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的支持和指导;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儿)处置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访视,开展健康体检;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5.教育部门。负责孤儿的教育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监督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扶持,为孤儿就学提供各类资助;探索适合孤儿特点的教育模式,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孤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保障孤儿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就业援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扶持政策,积极为孤儿成年后就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特点,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管理,进一步完善专技人员职称评聘政策。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7.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孤儿住房保障工作。按照“优先安排解决”原则,优先受理孤儿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应保尽保;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搞好孤儿住房的维修、定期巡查,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8.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9.各街道镇。设立儿童福利指导员,通过社区一门式受理,及时掌握孤儿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做好孤儿建档造册、基本生活费发放等保障工作,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
10.其他部门。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区人口计生委、区统计局、区残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区孤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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