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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杨府办发〔2011〕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使生活在杨浦的孤儿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本区户籍孤儿的抚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区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依法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同时,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的监护人。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妥善安置。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抚养。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三)孤儿的家庭寄养。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妥善安置的孤儿和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和适当的劳务补贴。
  (四)孤儿的依法收养。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对寄养的孤儿,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二、保障孤儿基本需求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依据市文件精神,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及时核拨,确保足额到位,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孤儿成年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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