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层住宅外立面整治;
4、相邻工程对房屋产生较大结构影响后的住宅修缮工程;
5、涉及结构安全的修缮养护工程。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在实施前应进行设计评审,以下几类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前宜进行设计评审:
1、相邻工程对房屋产生较大结构影响后的住宅修缮工程宜进行工程设计评审;
2、高层住宅外立面整治宜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3、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住宅修缮工程宜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4、高度大于45米的脚手架分项工程宜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选择)
1、使用市区财政资金或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应依法统一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将中标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可参照执行。
2、施工单位应具有与建设规模相符的资质,社会诚信度高,近3年无重大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专项分包须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
3、招投标中禁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竞争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中标无效,取消该单位3年参加本区住宅修缮工程投标资格。
4、合同签订。实施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计费标准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协议和廉洁协议应同步签订。
第九条 (监理单位选择)
1、工程监理。住宅修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每年度工程监理单位管理目录。入围该目录的监理单位可参与当年享受政府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的监理工作,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可自行选择符合规定的监理单位,也可在目录中选择。
2、投资监理。享受市、区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立项后,由区财政局指派专业投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投资监理。
第十条 (工程材料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