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2〕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3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杨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尊重司法权威、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主体界定)
本办法所称本区范围内行政机关包括: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
(二)区政府派出机关;
(三)镇人民政府;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五)区政府工作部门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副职。
第五条 (应诉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积极应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当年度本机关发生的首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