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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区科委负责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过程管理,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协助企业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每半年将实施的进展情况分别报区政府、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送区财政局。区科委负责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聚焦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发展,优先提供相关服务,主要包括:
  1、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总部,提供政策条件支持;
  2、加大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力度;
  3、推荐企业争取国家和市各类产业政策支持;
  4、帮助符合条件企业的成果产品纳入各级政府优先采购目录;
  5、支持企业产品标准制定,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申报;
  6、鼓励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7、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等。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需与市科委签署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并经区科委确认配套资助。获得资助的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需与区科委签署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条 企业在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中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复核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再进行有效合同文本修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之后报市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由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合同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销。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如年审未达合同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销,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进行验收。如期间企业被评选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可免去验收环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由区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合同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根据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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