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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4、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资金与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配套资金及本区其他产业扶持项目资助资金就高不重复享受;
  5、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包括: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
  6、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和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周期,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可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由其所在科技园区、街道(镇)经济园区、委办局经济园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区科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其中,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受理时间与市科委规定时间相衔接。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受理一次。

第五章 评审与推荐

  第十四条 成立由区科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的评审,由评审小组负责确定建议名单,经区政府审定后,向市科委推荐申报,并同时确认对所推荐企业的配套资助金额;
  2、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审,由评审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建议名单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评审。评审工作以专家网上评审方式为主,必要时辅以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选项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县政府的建议,确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并向社会公示。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由市科委对相关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签订项目备案合同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凡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分别由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称号。凡被评为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由区政府授予“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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