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点用能单位三级管理网络,实现用能管理常态化、信息化。继续推进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用能实时监管平台建设,完成30幢建筑分项计量动态监控装置安装,做到能耗分类、分项、分层计量。对机关、学校、医院、商场、旅游宾馆等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公共建筑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挖掘节能潜力,落实结构调整和技改措施,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综合性节能技改。对照市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标准体系,在工业、建筑、政府机关、大型商场、旅游饭店、医院、学校等用能领域开展能效对标,组织用能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等活动,树立一批能效对标示范企业。
(三)着力强化建筑节能
1、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
全面执行新建建筑50%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推广实施居住建筑65%节能标准。在新建建筑施工、验收、运营管理等环节加强对贯彻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探索研究将建筑设计能耗与实际运行能耗挂钩的机制。在五大功能区,结合低碳理念和功能区自身特点,聚焦一批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突出抓好结构、设计等关键环节,合理应用新材料、新技术,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大幅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积极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对10幢建筑开展能效测评标识试点。严格控制大型建筑物和公用设施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继续推动节能省地型“四高小区”创建,鼓励推广装配整体式住宅和全装修住房,推进节能节水设施集成应用。加强建筑施工节能管理,围绕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深化节约型工地创建。
2、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结合旧区改造和公共建筑的改建、扩建、装修等,对能耗水平较高的既有公共建筑和有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照明系统、空调系统、门窗改造等为重点,通过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培育、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等措施大力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争取实施改造公共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优先选用门窗节能改造、遮阳节能改造、节能灯具置换等安全、经济的节能技术措施,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供能系统
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和示范,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工程,6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全面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7层以上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因地制宜在条件合适的宾馆、医院应用分布式供能系统,通过冷热电三联产,实现能源从高品位到低品位的合理梯级利用。
(四)营造宜居城区环境
1、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控制生产型污染。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大幅增加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使用,严格控制煤烟型污染。稳步推进燃煤(重油)锅炉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创建3-4个无燃煤街道。加大资源消耗型、污染型企业淘汰力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体系。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90%。
防治扬尘污染。进一步完善“问题及时发现、信息快速反馈、全面监测降尘、多层次执法检查、滚动宣传培训、狠抓整改成效”六大工作举措和“绩效科学评估、问题整改督办、建议工地停工督办”三项工作机制,巩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成果。加大施工工地、城市道路、堆场、码头、搅拌站扬尘控制力度。到2015年,区域降尘量控制在8.5吨/平方公里·月以内。
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共享监测信息。加强日常跟踪监管,确保大气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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