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保管期限)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合同至少应当在履行完毕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应当在履行完毕后永久性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合同承办机构或审核监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害政府形象或导致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由责任单位赔偿并向责任人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钱财、物品等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四)其他因故意或过失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九条 (禁止性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或解除合同;
(二)委托临时机构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三)授权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
(四)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合同涉及资金拨付的,一般应当约定按照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第二十一条 (保密规定)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依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