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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保管期限)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合同至少应当在履行完毕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应当在履行完毕后永久性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合同承办机构或审核监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害政府形象或导致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由责任单位赔偿并向责任人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钱财、物品等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四)其他因故意或过失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九条 (禁止性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或解除合同;

  (二)委托临时机构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三)授权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

  (四)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合同涉及资金拨付的,一般应当约定按照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第二十一条 (保密规定)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依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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