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预警制度)
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会商本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理预案,并向区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处理预案和预警报告应当抄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解决该合同纠纷的具体方案,报该合同批准部门同意后实施。
合同争议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方法解决。合同发生纠纷时,一般应首先采取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各方经和解或调解,能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争议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的,一般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区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四章 备案与归档
第十五条 (备案程序)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将以下相关资料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法律(审查)意见。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出具合同备案收件回执。
以区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参照以上程序报所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归档程序)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符合归档条件的,移交档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