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机构应报经本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法律(审查)意见。重大合同还应当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再次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就专业性、技术性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
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协商对方当事人后,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送审稿),递交审批。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递交审批。
(四)报批。以区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应当经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其中属于经常性业务工作范畴的,除初始首次外,可以授权分管领导批准。
(五)签字及盖章。合同被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即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必须办理公证、鉴证或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承办机构应代表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办理公证、鉴证或报批手续。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材料要求)
合同承办机构提交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合同草案;
(三)本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提出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法律意见;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五)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区政府、区政府部门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没有对方违约或可能违约的确凿证据时,不得中止履行或有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