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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合同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 (承办机构)

  签订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由区政府、区政府部门根据工作职能指定。涉及多个职能的,承办机构为牵头部门。

  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

  (四)跟踪合同履行过程;

  (五)负责合同资料整理、移交。

  第七条 (合同要素)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合同各方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其他必要条款。

  第八条 (订立程序)

  (一)谈判合同事项。政府合同承办机构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重大合同,应当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提供法律支持。

  (二)起草合同文本。合同一般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对方当事人起草的,承办机构应当与之充分协商,做到权利义务对等。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对方资信、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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