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合同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 (承办机构)
签订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由区政府、区政府部门根据工作职能指定。涉及多个职能的,承办机构为牵头部门。
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
(四)跟踪合同履行过程;
(五)负责合同资料整理、移交。
第七条 (合同要素)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合同各方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其他必要条款。
第八条 (订立程序)
(一)谈判合同事项。政府合同承办机构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重大合同,应当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提供法律支持。
(二)起草合同文本。合同一般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对方当事人起草的,承办机构应当与之充分协商,做到权利义务对等。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对方资信、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