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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府发〔2012〕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6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杨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区政府、区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利用或者政策扶持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区政府、区政府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备案、归档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事项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

  (一)标的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区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且区政府作为合同主体一方对外签订的;

  (三)合同所涉项目属于政府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定向招拍挂项目的;

  (四)区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区政府部门的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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