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区建设交通委)。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区行政执法部门可围绕“迎世博”和“关注民生”的主题,确定本部门需要检查的内容。一个部门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情况等。区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在自查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区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直接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部门以外,其他区行政执法部门在9月10日前,将本单位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区行政执法部门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
区政府法制办可以选择若干区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