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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条 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针对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计划应当抄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针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应当加强调研,对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定期组织召开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参加的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会议分为综合性会议和专题性会议。综合性会议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统一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由指导监督综合职能部门、业务工作部门分别组织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区域内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和上级党委、政府要求不符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就本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
  (一)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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