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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五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重大投融资、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六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领导班子、群工、宣传、统战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文化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职务消费等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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