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省国资委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开展指导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开展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分则
第八条 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在内部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指导监督工作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计划。
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业务工作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开展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条 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综合职能部门和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业务工作部门反馈指导监督工作情况。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综合职能部门开展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三)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五)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
第十二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
第十三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