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现正式印发实施。请各市州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贯彻,并将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