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
  (2)中药材、提取物采购供应存在疑点的;
  (3)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4)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或在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5)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他检查的;
  (6)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7)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
  (二)药品批发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
  (3)企业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
  (4)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一些其他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为制贩毒分子所利用,发生流弊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三、工作安排
  省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此次集中整治行动,重点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整治;各设区市局重点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检查和整治;各县(市、区)局重点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和整治,尚未设置分局的,其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和整治由市局负责。
  集中整治行动为期四个月,主要步骤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24日起至3月5日):各市、县局于3月5日前将此次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目的、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涉药企业,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各市局要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整治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上报省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