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关于下达兰州市2012年第四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
(兰发改投资【2012】3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1、2012年兰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第四批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予以下达,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14项,建设规模68.97万平方米,总投资19.65亿元。备案项目新建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均含商业、地下人防、公建配套等面积。
二、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兰政发[2010]147号)要求,改造新建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主要用于安置被拆迁住户及解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剩余住房由政府调剂。备案项目均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住房政策组织实施。
三、严禁将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严禁联建或擅自将新建住房向社会出售。
四、对符合城市规划,需合建的临街商业用房和公用设施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办理。严禁将住宅建设成本摊入商业用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