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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对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出书面通知,注明被约谈告诫人员、约谈告诫事项、约谈告诫时间、约谈告诫地点、要求参加约谈告诫人员等内容;

  (二)约谈告诫由两名以上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三)约谈告诫内容应书面记录,被约谈告诫人员应签字确认。

  (四)约谈告诫中,药监部门对被约谈告诫企业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约谈告诫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药监部门;

  (五)药监部门应将约谈告诫通知书、约谈告诫记录以及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后的情况报告一并存档。

  第七条 约谈告诫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被约谈告诫企业在道德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告诫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三)被约谈告诫企业上市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四)向被约谈告诫企业宣传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和落实问题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五)向被约谈告诫企业通报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督促和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被约谈告诫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药监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

  第九条 对约谈告诫后仍未整改的问题企业,药监部门应组织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立即责令问题企业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收回《药品GMP证书》。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通知书
  编号:AJYT20

企业名称

 

被约谈告诫人

 

约谈告诫地点

 

约谈告诫时间

 

约谈告诫事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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