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出书面通知,注明被约谈告诫人员、约谈告诫事项、约谈告诫时间、约谈告诫地点、要求参加约谈告诫人员等内容;
(二)约谈告诫由两名以上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三)约谈告诫内容应书面记录,被约谈告诫人员应签字确认。
(四)约谈告诫中,药监部门对被约谈告诫企业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约谈告诫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药监部门;
(五)药监部门应将约谈告诫通知书、约谈告诫记录以及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后的情况报告一并存档。
第七条 约谈告诫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被约谈告诫企业在道德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告诫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三)被约谈告诫企业上市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四)向被约谈告诫企业宣传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和落实问题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五)向被约谈告诫企业通报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督促和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被约谈告诫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药监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
第九条 对约谈告诫后仍未整改的问题企业,药监部门应组织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立即责令问题企业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收回《药品GMP证书》。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通知书
编号:AJYT20
企业名称
|
|
被约谈告诫人
|
|
约谈告诫地点
|
| 约谈告诫时间
|
|
约谈告诫事项
|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