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制度》的通知
(川食药监安〔2012〕39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现将《四川省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通知书;
2、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记录;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四川省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制度
第一条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使药品安全风险可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约谈告诫对象为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药监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时,将约请企业进行约谈告诫:
(一)国家局和省局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药品安全质量存在隐患的;
(二)企业有违反药品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苗头的;
(三)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但法律法规未规定相应罚则,不能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上市产品多次发生不良反应或事件,或被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
(五)群众来信举报有事实或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社会反响较大的;
(六)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
(七)监督检查中,因企业不能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导致有关问题无法核实,监督检查无法继续开展的;
(八)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告诫的。
第五条 约谈告诫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