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聘用及考评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GMP认证工作,加强对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GMP检查员是指经国家局或省局培训合格并聘任、从事药品GMP认证及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局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省级药品GMP检查员资格审核及聘任、继续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其开展药品GMP认证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向国家局推荐国家级药品GMP检查员。
第四条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建立全省药品GMP检查员库,承担药品GMP检查员的使用、向省局提出聘任建议和年度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药品GMP检查员考核以及考核程序、标准等由认证中心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