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七条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所在地市局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省局。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的药品GMP认证,省局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局。

  向国家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两份申报资料分别给省、市局备案。向省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地市局备案。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局对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省认证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组。上报省局同意后,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省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局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省认证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