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转业士官,在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军龄,补助金增加2500元。
(三)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两次三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00元奖励金。立功情况不重复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其档案关系由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转入区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中心。
第五条 促进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一)农村退役士兵(包括一、二期士官)自主创业补助金为每人30000元。
(二)农村复员士官,在自主创业补助金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军龄,补助金增加2500元。
(三)农村退役士兵(包括一、二期士官)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两次三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00元奖励金。立功情况不重复计算。
农村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六条 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和自主创业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含士官),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应将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补助金和自主创业补助金全额退回发放单位。拒不退还的,有关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得录用。
第七条 选择政府推荐就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人力社保局推荐就业。区人力社保局应在退役士兵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的1年内,予以推荐就业岗位。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2次不到推荐单位就业的,将不再安排。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起始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要及时了解退役士兵培训意愿,根 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免费为新退役士兵开展1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助金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安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