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1〕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怀柔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需要到本区接收、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自主择业、政府推荐就业等形式。各镇乡政府要积极促进农村退役义务兵和农村复员士官自主创业和实现就业。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第四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自谋职业书面协议,领取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为每人45000元。